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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个门面做生意没想到是违章建筑

绵阳晚报 2018-04-13 08:09 大字

个体户谢某租赁了位于游仙区小枧沟镇西科大城市学院内的小食街门面做起了生意。然而,合同还未到期,却被告知门面属于违章建筑,将被收回并拆除。无奈之下,谢某将当初的门面转让人兰某及市场管理方四川某投资公司诉至游仙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兰某向原告谢某返还门面转让费138000元。

■叶佩林张倏越记者邓勇

无奈

租个门面做生意却因是违建将被拆除

2013年,兰某与四川某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门面一间,租赁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承租期间,兰某又将门面转让给了原告谢某,并收取其转租费164000元,其中包含房屋租金26000元。

2014年8月,谢某与四川

某投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为每年15000元,租赁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没想到,2015年8月11日,谢某接到公告,称自2015年7月18日起,其所经营的门面将被关闭,理由是案涉建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想着当初自己给了高额转租费,如今却遇到这样的情况,多次交涉无效后,谢某无奈之下,只好将兰某及四川某投资公司诉至游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自己与兰某以及四川某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门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转租费用138000元。

法院

租赁合同无效退还门面转让费13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四川某投资公司与被告兰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兰某又将其承租房屋转让给原告经营,因案涉建筑物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

合同无效”之规定,兰某与四川某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之后将承租房屋转租均系无效协议。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兰某

收取原告转让费164000元,应当返还,但应当扣除原告占有使用房屋的费用。庭审中,双方对占有使用期间的房屋费用26000元予以认可,故被告兰某应当退还原告的转让费为13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判决被告兰某向原告谢某返还转让费138000元。

提醒

租赁商铺以下几点很关键

开店做生意,相信很多人一般关注的是怎么选好地段,相对忽略了店铺的租赁问题。其实,在与业主面谈租金和签合约时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技巧。为此,记者请教了绵阳市从事房产中介的业内人士,就租赁商铺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总结:

一、看房屋建筑结构和地理位置是否适合当商铺,最好是向附近的店家或者住户打听一下,了解所在地方的一些长远规划。

二、承租商铺前,应当进行产权调查,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

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尤其是遇到如果对方不是房主,则最好要查看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如果是转租)或授权委托书等等。

三、租赁前要谈好租赁条

件,价格,租赁期限,付款方式,支付时间,附加费用的承担由谁负责。

四、一定要签书面的租赁合同。鉴于商铺租赁合同牵涉问题较多,涉及合同金额较大,建议对此类合同应谨慎签订,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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