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效力仍待加强
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两周年。其中,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民事强制措施,成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伞”。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7年10月底,各地法院共发出183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通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的252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例后发现:76.9%的申请者为女性;申请人多为70后和80后;在保护令的申请表中,“殴打“和“多次”是频率最高的用词。
保护令不代表绝对安全
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分为四种。从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数据来看,申请人提出和法院裁定的保护措施主要集中在第一条(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第二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然而,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保障受害者的绝对安全。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申请者违反了保护令,将会按民事案件处理,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是最高15天拘留的处罚。只有当违规造成刑事伤害,才会被定义为刑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是处理保护令违规的唯一主体,警方不能因为保护令违规而逮捕被申请者。万淼焱指出,家暴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应当报警并且快速制止,等法院反应可能已经为时过晚。
受害者法律意识弱,多环节存在执行困难
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案虽然已生效两周年,其效用却仍待加强。家庭暴力时常会被归结为“家庭内务”或是“家庭纷争”;许多受害者也不愿意公开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或者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以南京为例,2017年3月至11月中旬,一共有5746起公安报案提到了“家暴”,其中有2211件被定性为家暴事件,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只有50件。
浙江省某地级市法院工作人员周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这边的问题肯定有,但是不多,更多的还是社会上的问题。”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去公开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即使他们决定去寻求帮助,法律也不是他们的第一选项。纵使他们知道保护令这项措施,他们也不知道该如何去申请。哪怕他们最后申请了,他们也不知道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
周先生指出,缺乏证据是保护令申请被拒的主要原因。除了申请表外、报案记录、伤势医疗记录、旁观者等都是有效的证据。而相较于物理虐待,精神虐待更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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