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缴纳罚款 每日加罚3%
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昨(27)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四川省日前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制度将于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在管理权限方面,《细则》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管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的卫生计生违法案件和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计生违法案件。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直接管辖的医疗机构违法案件和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中医药医疗及中医医疗机构违法案件。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管辖。
在执行方面,《细则》规定,卫生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细则》还要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同时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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