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标准
1月17日,笔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四川省将制定实施21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包括社会保险、扶助、救助、医疗、教育、赡养等,涵盖老年人生活方方面面。
《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60周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可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其余老年人可依法依规随子女迁移户口。
《实施意见》要求,要完善老年人救济保障制度。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依规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此外,《实施意见》特别强调,要保障老年消费者权益,加大老年消费者市场监管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骗购行为。各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协会)要针对老年消费者加大商品、服务知识的宣传指导力度,不断增强老年消费者投资、消费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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