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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15岁女孩死亡由谁担责? 一审判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监管承担主要责任

川江都市报 2018-01-22 11:51 大字

15岁少女金某初中毕业考取了某卫校,趁尚未报到上学的空隙,暑假到某酒吧打工,受聘为“客户经理”,其任务就是拉客人来酒吧喝酒,让客人多消费。“客户经理”的报酬按客户消费总额的8%提成,上班时间为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3点。如下班时间到了仍有客人消费,则上班时间延续,至客户消费完毕时为止。

2017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金某在酒吧陪16岁客户王某喝啤酒若干瓶后,陪王某到洪水期的长江边玩踩水,其后溺亡。事发后,金某父母、酒吧及客户王某三方未能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金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酒吧赔偿638912元。酒吧以自己与金某溺亡无关为由答辩,拒绝赔偿。王某则以自己是消费者,对金某溺亡没有过错为由答辩,拒绝赔偿。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多名证人(酒吧员工)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证明,金某是酒吧员工的事实成立。金某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监管,导致金某外出玩耍并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吧雇佣金某后,疏于管理,对饮酒后的金某放任不管,与金某溺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与金某饮酒后结伴到长江玩踩水,对金某溺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金某父母127282.5元;被告王某赔偿金某父母127282.5元;驳回金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金某父母在上诉理由中称:酒吧明知被害人金某是未成年人,用销售提成的佣金方式雇用金某打工,严重违反佣工的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同时,酒吧安排金某拉客人来酒吧喝酒,陪客人喝酒,让客人多消费,严重违反未成年人饮酒的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此外,酒吧对打工的金某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鼓励、默许金某饮酒、醉酒,酒后陪客人长江踩水,致金某于危险之中,是违法行为。

关于父母的监护责任问题。金某的父母在上诉状中认为,在本案中,作为父母很难对打工的未成年人履行法定监护义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金某父母对金某的保护责任,已经转移给违法用工的酒吧。

因此,金某父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酒吧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讨论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梅达成认为,酒吧用销售提成的佣金方式雇用金某打工,严重违反用工的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转移。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分多方面、多层次。有家庭保护,有社会保护,有司法保护等。父母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责任人,幼儿园、学校、经营者等是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责任人。未成年人由家庭进入社会,家庭保护责任就转移给社会。本案中金某在家由父母承担保护责任,在打工的酒吧就由酒吧承担保护责任,金某的保护责任由父母转移给酒吧。因此,酒吧承担保护责任是应该的。父母保护责任转移后客观上不能有效履行保护义务,法律上也不能承担他人的法定保护义务。

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杰鸿则认为,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溺亡的金某15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到酒吧从事非未成年人可从事的工作,对工作选择上监护人和金某均有责任。发生溺亡事件是金某酒后到涨洪水的江边踩水造成,也存在监护人和金某对风险防范忽视的过错。从溺亡事件发生诸因素参与度进行考量,监护人和金某的行为应当是主要原因。故一审法院判决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王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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