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签下借款协议被债主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协议》系自愿签署,被告应归还借款本息
肖某出面帮投资公司借款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投资公司承诺为借款担保,负责还清借款本息,事后却违背承诺。肖某被债主告上法庭后,一审被法院判决归还借款本息。
■周兰兰蔡艳特约记者黄志富
1.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任某与时年65岁的肖某签订《借款协议》,由肖某向任某借款13万元,期限一年,月息2%。肖某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并将房产证原件给了任某。案外人四川某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在借款协议上承诺,“我公司同意为肖某借款担保,承担直接连带责任,负责还清借款本息。”
此次任某实际支付借款12.74万元,但肖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投资公司也没有兑现承诺。任某多次催债后,案外人王某2015年5月向任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上载
明:“本人王某郑重向债权人任某承诺,无论是收取外债,还是向银行或朋友借贷,或变卖本人财产,本人保证在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本人担保的借款本息(指肖某借款)共计15.1万元。逾期未还清,将按借款本息总额计以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月息3%),债权人保留依法诉讼的权力。因此纠纷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部承担。”而此后王某也没遵守承诺。
2016年9月,逾期3年多没收回借款本息的任某向涪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肖某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5.74万元。
借款三年未还债主上诉
2.
被告辩称
签了借款协议却不是借款人
2017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肖某辩称他只是在借款协议上签了个字,并非是他本人向任某借款,实际上是投资公司向任某借款,让他签的字。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他承诺,借款本息由王某负责偿还,不需要他承担任何责任。他也没在任某手上收取借款,甚至连借款是多少都不知道。
肖某说,当天任某把钱给了投资公司一个姓吴的副总。他的房产证也不是他给任某的,他根本就不认识任某。是他向王某借1万元钱,王某要他用房产证担保,他的房产
证原件早就被王某拿走了。
为证明自己的抗辩属实,肖某提供了《借条》复印件,借条载明:“今借到肖某私人房产证壹个,作为我抵押借款13万元整抵押物。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本金全部由我准时偿还,否则由我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此据,借证借款人王某”。在王某的名字处,加盖了“王某”的印章。肖某称,借条是投资公司一个吴姓副总给他的,说王某当时去缅甸了,不在本地,无法签字,才加盖王某的私章。
3.
法院判决
《借款协议》系自愿签署理应还钱
法院认为,《借款协议》系肖某和任某自愿签署。任某实际支出了借款,即使如肖某所说,实际上是投资公司吴姓副总收取了该款,其作为借款人对此亦属明知,且不持有异议。即应当视为其认可收到任某的借款,并对借款行使了处分的权利。在此情形下,肖某负有向任某还
本付息的义务。任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因任某实际支付借款12.74万元,肖某仅应就该款还本付息,任某的其他主张予以驳回。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肖某向任某偿还借款12.74万元,并以本金12.74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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