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特种行业最高每立方八角
本报讯省政府9日印发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强调要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其税额标准分别按所在县(市、区)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最高价格地表水每立方米0.50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80元执行。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四川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试点实施后,预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收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退还,缴费人欠缴、缓缴或延期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具有水资源费相应征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1日前足额征缴。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居民用水来源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地域水资源情况,适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08至0.10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15至0.20元。办法规定,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
办法也规定了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况,包括: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的,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本报记者杨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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