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出台 5种情形将追究制定机关责任
本报讯(记者夏菲妮)昨(4)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出台《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8日公布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制定机关被追究责任的5种情形,同时规定,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据悉,《办法》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制定机关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这5种情形是: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未按照规定答复书面审查建议的。此外,备案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指出,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法制机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两个及以上制定机关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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