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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程收取40万保证金 法院判被告退款赔偿

绵阳晚报 2018-01-04 12:12 大字

本报讯(代继洪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税某某借用某公司名义,将并未承揽的燃气储备站工程项目分包给不明真相的杨某并收取40万元保证金。杨某发现真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17万元损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涪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税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税某某返还原告杨某保证金本金23万元,并给付资金利息,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4.8万元。

2012年3月29日,税某某以四川某科技公司绵阳项目负责人身份,与杨某及案外人杨某某、曾某某签订燃气储备站工程项目《内部协议书》,约定由杨某等三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工艺管道和机电设备安装。杨某按约缴纳保证金40万元,税某某出具了收条一份。

协议签订后,杨某多次要求进场施工未果,后发现没有《内部协议书》所指定的工程项目,四川某科技公司也早已解除与税某某的挂靠关系,税某某纯属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杨某找税某某理论,税某某承诺在2012年底前,退还杨某保证金40万元,并赔偿损失4.8万元。并在2012年9月、2012年11月分别出具了《欠条》。但承诺期限届满,税某某未履行承诺。杨某以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帮杨某追回资金17万元。2016年7月25日,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同年8月15日,杨某向涪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税某某返还原告保证金本金23万元,从2013年1月1日起给付资金利息到付清为止,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2017年11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四川某科技工程公司授权,以欺诈的手段与原告等三人签订的《内部协议书》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协商确认,被告在2012年底前退还原告保证金并赔偿原告损失4.8万元,现被告已逾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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