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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帮人借钱 妻子“被负债”20万

雅安日报 2017-12-29 13:33 大字

经过申诉后的一审、二审,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脸上露出了笑容。她感慨万千地说:一直以来,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3年前,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被负债”20万元,她一直蒙在鼓里,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方才知晓。

李成蓉不解: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虽然当时还没离婚,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自己凭什么要还钱?此后,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8月下旬,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拒绝其借款要求。

借款被拒的当天,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张某告知高女士,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高女士同意后,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载明“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期限一个月”的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借款手续完备,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余下的2万元,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就在汇款的当天,在张某、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等的字样。然而,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此后,高女士收到了张某、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以汽车抵押”的承诺。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于是,高女士将张某、李成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为继续隐瞒李成蓉,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

2015年8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并自愿负担诉讼费、保全金。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法官说时来意后,李成蓉一听,既懵了又被吓住了,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她,连声表示:不可能,自己从没借过钱,也从参加原审案件的诉讼,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提出再审申诉后

几经周折终胜诉

随后,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

为弄清事实真相,李成蓉对一审案卷进行了查询,这才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也并非李成蓉的签名和捺印。这就意味着,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该借款也只能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为此,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今年1月,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原审法院调解中杨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展开激烈辨论。

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是他们夫妻的事,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张某在事先未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本院(2015)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高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予以纠正。

前不久,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应要求,当事人均为化名)

雅安日报记者彭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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