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辨析
任奎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的完善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公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对公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我们可以将公证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等。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都具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减少矛盾纠纷的目的,具有将各类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预防功能。现就从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的概念、主体等方面来浅略谈一下二者的异同。
??一、从概念上准确把握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常见的有对证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行为过程的保全。
现场监督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既定规则、程序,对申请人的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公司创立大会、投票选举等相关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结果给予确认的公证。其形成的公证书往往是对相关行为是否在公证监督下进行、是否按照事先制订的规则、程序或相关规定实施、形成了什么结果等内容进行描述、证明。
??二、申办公证的主体和证明的对象有所不同
就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而言,在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方面,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现场监督公证中,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相当明确,对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比如开奖、招投标、公司股东会等,就要首先确定申请主体是否适格,审查有无相关资质及权限。而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是否存在真正的利害关系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这往往需要申请人依据公证结果以及其他证据去寻求司法的最终确认。公证处在受理之初,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进行确定性的审查,当事人只要能够向公证处提供其与申办的事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就可以受理。比如:商标持有人向公证处申请,有商户销售某种产品,其商标标识与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甚至不是相同),涉嫌侵权,要求办理购买该产品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只要提供了商标证明证明其就是商标所有权人,公证处就可以受理该申请,至于是否真的发生侵权,什么人实施了侵权,公证处无需也没有权利进行审查、判断。
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明对象主要有对书证、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等。而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有关现场活动的实体和程序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相应地对其审查原则应是实质性审查,即审查活动本身的真实合法性和活动过程的真实合法性。《公证程序规则》第52条规定“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人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这一规定显示,现场监督公证要求“真实”、“合法”。
??三、办证目的及程序的差异
当事人申办现场监督公证一般基于两种情况,一是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公证,如彩票摇奖,此类公证事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依据的当然是相关规定中关于摇奖程序的要求;二是当事人为取信他人而主动申办公证,如有奖销售和评奖、招投标,此类公证事项,公证处进行监督的依据较为复杂。应该说,现场监督所依据的规定、规则其内容必须是事先确定的,监督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规则及活动内容,这是现场监督公证的一个显著特点。而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申请人出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担忧而提前申请公证处对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其公证书主要用于诉讼、投诉、与相对人协商等。公证处在监督取证的过程中一般无现成的规则可依据,公证处也无需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交严格的取证规则,公证处予以公证所遵循的原则是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存在的真实性、客观性。
现场监督公证是监督公证的规则在受理的时候就要进行审查,公证员亲自到场按程序对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并作出详细的工作记录备查,根据规则对照当场的行为是否一致,可以当场得出结论当场宣读公证词(日后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公证立即生效。公证机构在七日内制作成公证书发给活动主办单位。而保全证据公证有很多是临时的,有公证人员不可预测的事项在,无论现场如何保全都是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24条、第54条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经审批才能出具公证书,而不是当场公证,不具有即时性。
四、公证结论的差异
保全证据形成的结论是公证证明通过实施怎样的行为,取得、固定了怎样的证据。其结论不是直接定性的,取得的证据是能否证明欲证事实的全部还是仅证明其部分环节、证据与欲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均不属于公证定性的范围。就个案而言,一些公证事项仅从单方面衡量可能容易造成认识的混乱,但如果我们从各个角度,多方面的进行思考、衡量,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了。而现场监督形成的结论是公证证明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既定活动规则的规定,其形成的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或真实、有效,其结论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直接定性的。
五、是否需制定活动规则不同
现场监督类公证申请人必须在公证申请阶段即提交其活动的规则,该规则为整个活动及公证监督的核心,需事先制定并事先公示,需具备合法性、完整性、明确性、可操作性,申请人且需严格、完整、顺序地依该活动规则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组织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完成,该规则一经制定并公示,一般情况下非经全体参与者的同意不得变更;而保全证据类公证不需申请人事先提交预定规则,在某些类证据保全中也有申请人预先制定的方案,目的是为了使保全活动顺利进行,该方案不需公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亦可以随时变更。
虽然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存在许多差异,但有它们必然的共同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遵循的原则相同。1.真实原则。即公证活动所需证明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字、语言、图像等内容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捏造和虚构出来的。真实性是公证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对公证活动的有效展开有重要意义。2.合法性原则。即公证人员在进行公证活动时的内容、方法、程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三个方面。3.公正原则。即公证机关的公证活动要做到公平、正义、正当。公正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要想公民之间相互和睦,社会秩序平稳有序,必须创建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让公平正义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同。公正原则包含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4.直接原则。又成为公证员要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不论是保全证据公证还是现场监督公证,都要求公证人员亲力亲为,不得要求他人代其行为。直接原则有利于保证公证员正确认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利于解决在具体活动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发展。
二、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的目的相同。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三、二者都要经过公证的申请、审查、出证等程序。即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都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的手里,公证机关对证明材料的审查以及公证机关出证的程序。
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纵然有繁多不同之处,但二者均属于公证制度旗下,都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民商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大意义。我们谈论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是为了将二者更直接、更有效地应用到社会实践当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相信公证制度会更加完善。(作者系四川省巴中市蜀北公证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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