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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面馆杀人案开审择期宣判 嫌犯否认因热干面贵一元钱杀人

澎湃新闻 2017-12-15 21:22 大字

12月15日,备受关注的武汉武昌火车站面馆老板被砍头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澎湃新闻旁听了此案。 嫌疑人胡泽东被诉故意杀人罪及盗窃罪,司法鉴定结论称,胡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从9时15分至14时许,期间仅休庭5分钟。

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还原了案件发生经过,经警方调查、证人证言,胡泽东本人的供述证实,事发前双方并未因“热干面贵一元钱”引发争执。胡泽东称,“我好像听到姚某说要砍死我”。他在法庭上多次悔过,并表示将尽力赔偿。其家人筹措了4000元,并表示无力赔偿。

案件未当庭宣判。

案发经过

9时15分,胡泽东被法警带入法庭,神情自然,看起来比案发后抓获时胖了一些。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胡泽东供述及证人证言,还原了案发经过。

2月6日,胡泽东从四川坐火车到达汉口站,7日乘坐火车到达湖北襄阳,15日到达武昌站。

2月16日,胡泽东在一家鸡排店应聘,工作人员让胡泽东试一试,但发现胡泽东表现异常,随即让他离开。胡泽东在试工过程中,还曾向工作人员借200元,遭到了拒绝。

胡泽东离开时和鸡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这一说法得到胡泽东证实。他称工作人员拿了他的包。工作人员随即报警,胡泽东拿着鸡排店的一把小刀不停挥舞。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2月18日10时许,胡泽东到达被害人姚某的面馆。他点了一碗汤面,一碗炒河粉及一杯豆浆,一共花费14元,随后,胡泽东去隔壁买了一瓶水。

当日中午12时许,胡泽东抄起面馆里的一把菜刀,砍向姚某的右小腿,此时,姚某正在面馆门口处清洗不锈钢桶。

公诉人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姚某被砍伤后一瘸一拐跑到面馆门前的马路上,胡泽东又上去追砍,姚某曾进行反抗,但最终被砍倒在地。随后,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将胡泽东带走。因现场视频太过血腥,有8分钟视频未在庭审中播出。

胡泽东接受公诉人询问时证实,自己从四川出发时身上只带了600元,出门是为了打工。为了省钱,他曾睡过火车站附近的凳子,到KTV、理发店、鸡排店应聘,但均未果。

胡泽东表示,2月18日到姚某店里用餐时,他身上仅有20元钱。买了面和水后,身上还剩3元钱。

在将姚某砍死后,胡泽东将其身上的钱包搜走。经警方认定,姚某钱包里有3000余元。

争议焦点

“我没有和老板发生争执,也没有觉得面贵了。”胡泽东在庭上称。

公诉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多名证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还原。

目击者介绍,案发前胡泽东曾问姚某是否要招工,但姚某以店小不需要帮手为由拒绝了他。

有目击者反映,当时胡泽东穿着凉拖鞋在店内外来回转悠,“感觉有点不正常”,他还想绕进姚某面馆的操作台。姚某还曾劝胡泽东,他这么年轻肯定能找到工作。

有多名目击者表示,从未接受过媒体采访,也从未说过案件因热干面贵“一元钱”引发。

证人吴某的证言称,他和一名同伴到店里点了两份炒面,并要求老板姚某在面里加入“老干妈”。胡泽东曾问他们是哪里人,做什么工作,双方聊了几句。结账时,吴某先是付了15元,老板说要再加一元,因为放了“老干妈”。此时正逢春节,且吴某感觉面价不算贵,就又付了一元。他和姚某没有发生不快。

胡泽东证实,当时他确实在旁边嘟噜了一句“这也要加钱”。

还有证人证实,至胡泽东砍下第一刀时,他们没有看到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胡泽东在庭上供称,自己好像听到姚某说过要砍死他。所以离开的时候,一冲动就砍了姚某。对于为何要继续砍姚某,胡泽东表示“自己头脑不清醒了”。

至于为什么拿走姚某的钱包,胡泽东表示是为了交给警方。

胡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多名目击者并未看到胡泽东和姚某相处的全部经过,案发前存在时间空档,不能证实双方未发生任何口角。

公诉人表示,证人证言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双方在案发前并未发生争执。

是否属于自首

胡泽东的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后,胡泽东在现场并未离开,而是等待民警到现场将其带走,有一定的自首情节。

庭审时,胡泽东多次直言,“当时跑也跑不掉了” 。

公诉人认为,胡泽东主观上的“跑不了”并不符合自首的主动投案的要求。案发后警方曾接到50多个报警电话,胡泽东没有报警,也没有要求他人帮忙报警。而且胡泽东多次供述,因为现场的围观者太多,知道跑不了所以没有跑。

胡泽东的辩护律师辩称,胡泽东没有手机,无法报警。并且胡泽东当庭表示“跑也跑不掉”的这一行为本身恰好符合了他作为精神病患者的行为逻辑,可以看作有自首情节。

审判员询问胡泽东,当时翻了姚某几个口袋找到了钱包。胡泽东表示,直接从一个口袋里拿了出来。

审判员说,是否已经注意到姚某把钱包放在哪个口袋。胡泽东对此表示否认。

死者家属:考虑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胡泽东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被鉴定人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时,鉴定结论称,胡某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作出此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实他们曾到胡泽东的老家进行调查,调阅了其就诊记录并当面对其进行过问询。

工作人员表示,胡泽东小时候就出现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况,2016年5月左右,曾在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后主动出院。同年10月26日,经县市两级残联填发、批准,胡泽东拿到了《残疾人证》。该证件信息显示,胡泽东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根据嫌疑人周围亲属现场的视频以及问询的结果,案发时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胡泽东的母亲冉梦军当庭表示,“他(胡泽东)的精神状态时好时不好,不好的时候就管不了了。”

胡泽东辩护律师认为,胡泽东是一个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社会的关爱。他找工作屡屡碰壁,诱发此案。逝者已逝,希望法庭能够让胡泽东有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不要对其判处极刑。

被害人的民事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这份鉴定并不能代表胡泽东在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家属希望重新鉴定。

公诉人表示,胡泽东的监护人明知胡泽东的病情,却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此案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判决将影响监护人对有精神疾病的亲属的监护行为。加上胡泽东作案手段十分残忍,建议法院判处其死刑。

庭后,被害人姚某的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将商量后考虑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家属筹措了4000元赔偿金

庭上,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了一百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我愿意尽最大的努力进行赔偿,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庭上,胡泽东多次表示悔过,尽力对姚某家属进行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称,姚某2011年离婚,独自带着13岁的儿子在武汉生活,但面馆的生意并不好。事发前因无力支付工钱, 辞退了店里的一名小工,当天姚某还找亲属借了5000元钱。“胡泽东是弱势群体,姚某难道不是么?”原告代理律师发问。

“家属通过多方筹措,凑了4000元,虽然钱不多,希望能够给死者家属一点安慰。”胡泽东的辩护律师对赔偿金额提出质疑,并称胡泽东家庭贫困,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还借有5万元外债,无力支付赔偿。

对此,原告方表示不接受民事调解。

庭审持续了5个小时,期间,因胡泽东申请去洗手间休庭5分钟。整个庭审过程中,胡泽东表达顺畅,思维未出现混乱。案件未当庭宣判。

 “他们的态度我们是不满意的。”庭后,死者姚某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不会接受调解,“案发后,没有接到他们的一个电话,一个道歉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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