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新修订的环保条例加大了对各类环保违法行为的惩处及追责力度,对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力介绍,新修订的环保条例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修订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突出了环境保护地位的重要性。新条例还强化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重要环境信息。
新修订的环保条例压实了政府监管责任,增加了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增加了鼓励在村一级建立河长制或巡河员制的规定;新修订的环保条例将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增加了对超标排放、未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成都晚报记者 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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