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
备受关注的新《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1年7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此次新修订的新条例将会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带来哪些影响?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构建了环境保护的基础机制和框架,所规定内容涵盖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也关乎社会各界和普通百姓,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都有较大影响。
对地方各级政府而言,《条例》规定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的任务。《条例》在环境规划和产业准入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做到从污染源头防范抓起,同时对联合防治、监督管理、红线保护、生态补偿、限期达标等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相关职能部门而言,《条例》规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对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污染因子的管理都有具体条款的规定,各相关部门需按照职责逐条落实。
对企事业单位来讲,《条例》规定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企事业单位法定责任。《条例》为体现这一精神,对环境违法严惩重罚,在限产停产、按日计罚、信息公开、诚信管理等方面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也重点细化了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内容,违法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对社会公众而言,《条例》规定公众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也有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条例》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环境保护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去,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保护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奖励。
本报记者 张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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