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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四川环境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四川农村日报 2017-12-12 07: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佳)12月11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记者在会上获悉,《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1991年7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力解读认为,《条例》是一部修订幅度大、创新内容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其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四川省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入法”

张力介绍说,根据四川省环保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条例》新增加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专项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的内容,同时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作出了严格规定;增加了实行环境准入标准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及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

《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环境保护程序,例如增加了对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的衔接性规定;细化了对农田的环境保护,明令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和城镇生活垃圾、污泥、清淤底泥、碳渣、其他工业废物等固体废物施入农田。针对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条例新增了污染监测、污染治理的数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另外,‘河长制\’被正式写入条例。”张力介绍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鼓励建立村级河长制或者巡河员制。”

鼓励将环境保护内容写入村规民约

张力表示,《条例》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细化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其中包括: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加了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落实环保内容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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