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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益诉讼前 先发检察建议

四川法制报 2017-12-07 02:37 大字

四川省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本报记者赵文

各级党委、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昨(6)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扎实稳步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意见》要求,在提起民事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检察建议或公告的方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谁来查处?

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形成合力

根据《意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此外,检察机关也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违法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查

处的,应当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通报检察机关。

如何立案?

检察机关应先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公益诉讼线索,《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将审查结果通报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检察机关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决定书发送相关行政机关。

立案后,《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商请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联合调查。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案件过程中,遇到被调查人阻碍调查等情形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予以协助。

谁来起诉?

提起诉讼前先发检察建议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意见》要求,在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检察建议或公告的方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这些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意见》同时规定,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法院应当执行。

在审理过程中,《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应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依法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裁判。

机制建设

及时预防警示防止职务犯罪

为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各部门间形成合力,《意见》要求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行政内部监督与检察外部监督衔接机制、建立预警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和交流沟通机制四大机制,共同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审判能力。《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证据收集、参与诉讼、执行判决等方面联动协作机制,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措施。

同时,《意见》指出,在办理部分公益诉讼案件中,政府法制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与检察院应互相配合、协作。检察机关在发现行政执法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以及其他由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更为适宜的问题,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处理。

各级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利用和借鉴“两法衔接”平台,探索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预防并及时制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生。检察机关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违法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预防警示,防止演变为职务犯罪。

如何保障?

插手公益诉讼纳入政绩考核

为保障公益诉讼工作顺利进行,《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理的大局中整体谋划和推进。各级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把公益诉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建设法治四川的要求履职尽责,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要把是否依法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否依法办理、审判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本系统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同时,《意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对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政绩考核体系。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得干预行政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得以行使诉讼监督职权为由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检察机关、法院移送处理。检察机关、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单位移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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