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 排污企业投入环保设备可享税收优惠
本报讯记者从正在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获悉,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如何制定,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做了说明:税额测算遵循“损害担责”“成本补偿”“统筹兼顾”原则,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四川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最后,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系数调整,拟定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大气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32.5%,水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20%。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原加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并新增出台对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减按75%或50%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排污企业投入环境保护设备还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鼓励排污企业少排放、多治理。 (本报记者杨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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