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改革政策答疑(二)
四、四川省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中: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这一法律条款,四川省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等六部门建立了省级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税额测算工作。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采用国际通用的“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计算方法,测算出了四川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建议。财政厅多次组织召开环保、财政、税收、法律等领域专家参加的四川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论证咨询会,并征求21个市(州)人民政府和12个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征求部分排污企业、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环保厅还认真开展可行性和社会风险评估,最后提出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常委会讨论,最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并公布。
五、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此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六、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七、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答:虽然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顺利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周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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