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促进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创业的权利。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平等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和推进创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创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就业创业促进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创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强化各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各项政策、资源、信息整合,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就业创业促进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目标任务,作为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可以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成效评估。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创业促进工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就业创业促进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就业创业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统计、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等与就业创业促进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成立由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劳动者代表以及企业、教育培训机构、金融机构代表等组成的促进就业创业咨询委员会,为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就业创业促进法制及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对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政策、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业态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帮扶等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就业,灵活就业和应征入伍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对接收见习毕业生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较高的,可以按照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城镇化建设,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就业作为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健全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子女就学等制度,保障其享有公平的劳动条件及就业待遇。
第十八条 有扶贫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促进与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制定并实施就业扶贫政策,促进贫困地区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或者转移输出就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企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就业援助预案,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按照规定启动就业援助预案。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就业协调发展战略,促进不同地区的就业水平、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等方面均衡发展。
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制定和实施更加优惠的就业扶持政策,扩大和稳定就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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