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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公司购车补贴 离职后该不该退? 法院判决:服务年限未满5年应部分退还

绵阳晚报 2017-10-16 12:56 大字

周某入职后,享受了公司的购车补贴,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后,周某未到新岗位上班并连续旷工,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后,周某申请仲裁、起诉结案后,公司要求周某退还购车补贴。周某不愿意退,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不退还购车补贴。

■陈瑜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

入职后享受公司购车补贴

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建材公司)是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实业公司的相关制度适用于其子公司和分公司。

2013年10月底,周某与建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建材公司为周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

2014年8月上旬,周某根据实业公司的《内控制度》规定,向建材公司提出“购置自用汽车补贴的申请”,经建材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同年9月中旬购买轿车一辆。建材公司按《内控制度》规定,给周某支付了2万元购车补贴。

实业公司《内控制度》附加条件规定,由于购车补贴金额较大,且车辆主要由个人支配使用,同时又享受车辆日常费用补贴,故对于享受购车补贴的员工,在车辆使用和服务年限上加以适度限制。

离职后不愿退车贴,公司提起仲裁

2015年9月下旬,建材公司因生产和工作需要,调整了周某的工作岗位。此后周某就未到建材公司上班,也未到新的岗位上班,并连续旷工15天以上,因而建材公司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5年10月上旬,周某向绵阳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周某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建材公司支付周某2015年6月至9月未发工资及风险责任金本息合计13370.16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9月中旬,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期间,建材公司依据《内部员工购置自用汽车补贴办法》第八条规定,认为周某在公司服务未满5年,应当退还购车补贴款,向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6年9月中旬,该委裁决,周某退还建材公司购车补贴款15984元。周某不服,认为裁决书适用条款错误,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不向建材公司退还购车补贴款。

法院判决:离职员工退还15984元车贴

法院认为,实业公司的《内控制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材公司系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实业公司的相关制度适用于其子(分)公司。周某作为建材公司的员工,入职后就应当知晓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根据《内控制度》第十一章第八条规定,周某于2014年9月中旬在建材公司处领款2万元购车补贴,2015年9月下旬离开建材公司,从购车到离开公司仅服务一年时间。周某应当按照建材公司的《内控制度》要求,退还2万元购车补贴款在48个月的份额即15984元。周某所提不向建材公司退还15984元购车补贴款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10月9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了解到,此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案件目前已经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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