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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涉外法律那些事儿74 涉外律师助力企业在“一带一路”扬帆远行之国际直接投资法律知识问答——国别篇(柬埔寨)

绵阳晚报 2017-10-13 11:47 大字

42.柬埔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外国投资准入条件和投资形式有哪些?

柬埔寨对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适用统一的投资法律,一般不存在针对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特殊准入制度。除柬埔寨《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附录一第一部分所列明的“相关法规禁止的投资活动”外,外国投资者可在柬埔寨开展其他一般性投资活动。柬埔寨《投资法》附件一详细列明了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附录一第二部分列明了不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活动。

依据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规定,外国投资可以采用如下商业组织形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例如BOT):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分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处(branchoffice)或代表处(represen-tativeoffice)。办事处和代表处均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1)二者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同,代表处仅可以开展诸如市场调研、参加展览、接洽客户等商务活动,而办事处除可以开展前述商务活动外,还可销售货物/服务,以及参与制造、加工和建筑活动;(2)二者承担的税负和法律风险不同。

柬埔寨《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规定,合格投资项目(即获得最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可以合资企业形式设立,柬埔寨的政府机构亦可作为合资方;合资企业的股东国籍不限,外籍股东的持股比例一般不受限制,但合资企业拥有或拟拥有柬埔寨的土地或土地权益的,非柬埔寨籍股东合计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特别提示:本文所载信息和意见不能替代法律尽职调查;对于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我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和确认而依赖或使用本文所载任何信息和意见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我所及我所律师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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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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