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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的环保条例,究竟“新”在哪儿? 加大了处罚力度 提高了违法成本

成都日报 2017-09-26 02:33 大字

“河长制”等热点热词写进了《修订条例》

本报资料图片 吕甲 摄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条例》)。这是四川省环保条例1991年颁布实施以后,所经历的最大的一次修订——不仅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还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特别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修订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执法部门、排污企业、监测机构和社区居民等各方意见,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此次“二审”的内容有很多修改。据悉,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那么,新修订的环保条例,新在何处,记者带你一阅究竟——

“河长制”等热词写进法规

损害生态环境将终身追责

“《修订条例》作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基础性法规,主要补充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衔接修改后的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修订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排污企业的监管,细化了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大了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结合国家正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修订条例》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县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污染监测、污染治理的数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作出的具有可操作性规定,是《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其细化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状况、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等。

值得一提的是,“河长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热点热词还写进了《修订条例》。“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在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中高考期间产生噪声

最高罚款50000元

细观《修订条例》,可以发现其加大了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用最严密的法治,解决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修订条例》规定,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噪声敏感区域指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

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条例》增加了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面临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处罚。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信用等。

《修订条例》还明确了信用惩戒责任和连带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没有作出的,或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没有公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则撤职或者开除,且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本报记者 张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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