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学校遭劝退”伤害公民监督权
赵顺清/漫画
漫谈万象
□四川何勇海
连续投诉学校补课收费的举报信发出后,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16岁少年刘文展的人生轨迹发生逆转。本应读高二的刘文展,目前已在家待了十多天。新学期开学前,一条时任班主任赖晏斌发给刘文展母亲张春华的微信显示:“接到学校通知下学期不接受刘文展的报名,请换一个学校。”(据《中国青年报》9月20日报道)
利用周末组织学生违规有偿集体补课,本被教育部明令禁止。多年来,此类禁令一个接一个颁布,措辞一个比一个严厉,但执行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面对被学生一再举报,当事学校显然应反思并纠正违规行为,岂能反做学生的思想工作,要其“改正”举报“毛病”,甚至以举报学生“疑似存在心理问题”为由将其劝退?
当有学生屡次举报学校存在违规有偿集体补课行为时,尤其是经调查核实认定当事学校补课问题“基本属实”时,当地教育部门应在做好举报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依法依规及时叫停补课行为,严肃处理违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如数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才是正道。然而从刘文展的经历来看,当地教育部门对违规收费补课的学校,恐怕有放纵不处理之嫌。
另外,当地教育部门也有出卖举报人信息之嫌,不然自第一封举报信发出后,校方为何那么“精准”地多次找刘文展及家人谈话,要求停止举报?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都要求接受举报的机构要注重保护举报人隐私。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举报学生遭劝退事件中,当地教育部门是否出卖了举报人信息,相关部门应该彻查,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调查显示,面对违法违规行为,40.1%的人认为自己有举报义务。而在阻碍举报的因素中,担心举报得不到反馈(36.4%)排第一,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34.9%)排第二。可见,应该制定更为严密的举报人保护措施,以消除信任鸿沟。举报是公民的义务,而保护举报者则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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