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责任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 见习记者 夏菲妮)昨(2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成都召开,《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二审。修订草案提出,环境保护重在强化责任,建立长效机制,需要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责任。
高考发噪声 个人罚500
二审稿增加了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保工作,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落实环保内容等规定,还增加了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的联合防治协调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其中重点时段主要针对四川省实际,如冬季大气污染、节假日和夜间等偷排污染物、高考和中考噪声污染等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信息 记入诚信档案
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此外还规定县级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还细化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有: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状况、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等七种情形和一项兜底规定。
当天的会议还听取了《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关于批准《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绿色发展的情况报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生态资源环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情况报告等。
◎新闻链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1年省人大颁布实施,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正。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于今年7月2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
解读加强生态资源环境司法保护
详见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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