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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涉外法律那些事儿67 涉外律师助力企业在“一带一路”扬帆远行之国际直接投资法律知识问答——国别篇(巴基斯坦)

绵阳晚报 2017-09-11 12:57 大字

29.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项下,中巴两国就各类所得的税收管辖权是如何分配的?

中巴两国的税收管辖权分配是中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核心内容,相关条款比较繁杂。其中,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主要包括:(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除协定有明确相反规定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该所得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且包括农业和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3)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外;(4)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5)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的,对于本应由其中一家企业取得但由于前述联属关系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6)缔约国一方居民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一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有例外);(7)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一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有例外);以及(8)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一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有例外)。

特别提示:本文所载信息和意见不能替代法律尽职调查;对于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我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和确认而依赖/或使用本文所载任何信息和意见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我所及我所律师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带一路国际律师联盟有限公司成员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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