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摘要) 2017年8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发布
[摘要]2017年8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发布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二、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三、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等五大禁飞区域活动。
(注:达州市下列行政区域属达州机场净空保护区:通川区东城街道、西城街道、朝阳街道、西外镇、复兴镇、北外镇、磐石镇、双龙镇、罗江镇、东岳镇,达川区翠屏街道、三里坪街道、河市镇、百节镇、渡市镇、赵家镇、金垭镇、碑高乡、双庙镇、草兴乡、木头乡、申家乡、木子乡、石板镇、罐子乡、幺塘乡、斌郎乡、江阳乡)
四、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禁止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五、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机,对使用安全负责;操作人员(含驾驶员)对民用无人机飞行安全负直接责任。凡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并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同时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机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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