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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杀人案”宣判 砍死室友 被告人被判死缓

华商报 2017-09-07 01:34 大字

昨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时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案件发生后,警方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根据昨日的宣判结果,法院认可了此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家属芦海强表示,他不服判决,认为腾某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提起上诉”。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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