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涉外法律那些事儿65 涉外律师助力企业在“一带一路”扬帆远行之国际直接投资法律知识问答——国别篇(巴基斯坦)
(接上期)
(3)投资财产及收益转移
缔约任何一方在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依照接受投资缔约一方官方汇率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财产及其收益,包括: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投资的清算款项;根据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知识产权等的许可使用费;有关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有关承包项目的支付款;在缔约一方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正常收入。
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在投资财产和收益的转移方面的规定与中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致相同。
26.中国和巴基斯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方式有哪些?
中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规定,如果投资者认为征收违反采取征收措施缔约一方(即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应投资者的请求,可由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征收予以审查;如果投资者对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补偿款额有异议,可向东道国的主管当局提出申诉;在申诉提出后一年内仍未解决的,应投资者的请求,由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对补偿款额予以审查。
相较而言,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更完整和具体,包括:(1)应尽可能由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自争议一方提出协商解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应按投资者的选择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解决;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在将争议提交IC-SID之前,用尽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该第九章同时规定,仲裁裁决应根据东道国包括其冲突法规则在内的法律、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以及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具有终局性,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双方应承担执行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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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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