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程要全程留痕
四川省出台《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本报讯(记者 兰楠)记者昨(30)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四川省已出台了《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四川省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实现有“图”有真相。根据要求,该项工作将在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
行政执法过程有图有真相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都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为保障行政执法完全公开透明,《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故意删改记录严格追责
《规定》明确,下列执法活动需采取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记录: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举行听证会;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根据要求,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规定》特别强调,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未按规定存储或者保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修改、删除或者故意毁损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等行为的,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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