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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校可评审教师职称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权下放

四川经济日报 2017-08-30 06:48 大字

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易陟)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改革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评审(以考代评的除外,考评结合的需要考试合格后再参加评审)和聘用。同时,四川省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并授权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意见》实施后,高校将自主建立评审机构,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高等学校,可委托相关高等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等学校进行联合评审。此外,高校可依据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并自主加强受聘人员管理;高校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需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参照《通知》精神,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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