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 将打破教师专业职务聘任终身制
核心提要
■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建立评审机构、自主组织开展评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高校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需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仅在本地、本部门有效。教师跨地区、跨部门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高校及市(州)……切实建立起人随岗走、以岗定薪、岗换薪变、优绩优酬的岗位管理及绩效分配制度,以此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根据相关精神,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的通知》,昨日,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权威解读两项政策。记者了解到,今后各高校将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联合其他高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进行职称评审。各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也将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这项举措将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4万余所、专任教师86.25万人。其中,高等学校124所、专任教师8.7万人;中小学校2.35万所、专任教师71.72万人,中等职业学校526所、专任教师4.66万人。
【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
下放职称评审权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
据了解,高校职称聘用制度改革的思路在于以优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下放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权,强化岗位聘用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建立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和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
“坚持评聘结合、坚持分类评价、坚持竞争择优、坚持放管结合”是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主要对四点进行明确规定:一是高校职称评审要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效衔接,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二是高校要立足实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分类建立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三是高校实现评审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审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四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将按规定加强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不再统一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发文办证。
哪些属于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呢?据悉,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评审(以考代评的除外,考评结合的需考试合格后再参加评审)和聘用,并要求民办高校参照执行。
高校可自主制定标准建立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给予高校极大的“自主权”,提出高校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建立评审机构、自主组织开展评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制定评审标准时,高等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价标准等规定,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按照分类评价要求,自主制定分类评审标准,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需要提出的是,评审标准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要求。
评审机构建立时,高等学校要注意,评审机构一般应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但是,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高等学校,可委托相关高等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等学校进行联合评审。
组织开展评审时,高等学校应着眼于本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立足人才队伍建设现实和长远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年度及未来3年-5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划,自主开展常态化评审。要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评审、学院(系)考核推荐、申报材料公示、学科评议组评议、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人员公示、颁发资格证书的程序规范开展评审工作。
使用评审结果时,高校依据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并自主加强受聘人员管理。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高校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需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如何确保高校在自主评审中“不掺水分”,保证评审的质量?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是否意味着政府主管部门“完全不管”?人社和教育如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
“避免“掺水”的方式主要是完善职称评审机制,强化职称评审制度建设。”教育厅、人社厅等相关发言人介绍道,四川省要求各高校除了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职称评审机构,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落实“评审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外,还要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
准许自主并不意味着“不管”,教育厅、人社厅及学校主管部门将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高校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加强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因自主评审中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等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整改;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高校,将暂停其自主评审权;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
岗位聘用并非“一聘终身”
根据规定,四川省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权今后都将下放至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
这意味着,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讲师,都由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而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参照本通知精神,按属地原则向学校所在市(州)申报评审。评审结果,仅在本地、本部门有效。教师跨地区、跨部门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可是四川省深化高校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一方面要求坚持“评聘结合”,另一方面又提出要“打破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终身制”,如何才能在“评聘结合中”实现“打破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终身制”的目的呢?
“国家提出的“评聘结合”是指教师首次申报评审职称时,必须在单位相应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后即聘,这是实现教师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前提。”省教育厅、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岗位聘用是有聘用期限的,不是一聘终身。因此,高校及市(州)务必要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制度,健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全面考核教师聘后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建立起人随岗走、以岗定薪、岗换薪变、优绩优酬的岗位管理及绩效分配制度,以此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本报记者 赵子君 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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