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涉外法律那些事儿64 涉外律师助力企业在“一带一路”扬帆远行之国际直接投资法律知识问答——国别篇(巴基斯坦)
25.中国和巴基斯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与鼓励和保护投资有关的措施有哪些?
中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有如下与鼓励和保护投资有关的措施。
(1)公平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从优待遇
该协定的相关条款规定,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平的待遇和保护;应不低于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缔约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优惠待遇除外);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若缔约另一方对此采取有关措施时,应给予该投资者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协定之外,如果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较该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规定的投资待遇与中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致相同。
(2)征收条件与补偿
缔约一方为了安全和公共利益,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财产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统称“征收措施”)时,应依照采取征收措施缔约一方的国内法律程序采取非歧视性的措施,并给予投资者补偿,该补偿应符合采取征收措施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且不应无故迟延支付。
相较而言,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规定的征收条件更严格(还包括“为了公共利益”一项),补偿标准更具体,即为“采取征收前或征收为公众所知中较早一刻被征收投资的价值”,该价值应根据普遍承认的估价原则确定,补偿还包括自征收之日至付款之日按正常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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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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