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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0 日起 购买民用无人机需实名

四川法制报 2017-08-22 01: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兰楠)昨(21)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已出台《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无人机日常管理、飞行管理及公安、空管等部门职责作了明确划分。《规定》将于9月20日起正式施行,此后,购买民用无人机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购买应实名登记

据了解,《规定》中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按照《规定》,购买民用无人机将实行实名制。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同时,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和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警示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并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同时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者最高罚10万

《规定》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在报备空域内飞行,应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在自飞空域内飞行,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操作飞行。

此外,《规定》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包括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临时管制区域。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机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最高可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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