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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警方: 遭猥亵女童系养女 涉事男子被刑拘

南国今报 2017-08-16 18:10 大字

男子涉嫌猥亵女童一幕被网友拍了下来。 网络图片

南京南站女童遭猥亵一事尘埃落定。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警方通报称,经查,女童系涉事男子父母的养女,警方已于14日在河南滑县将现年18岁的涉事男子抓获。

8月12日,作家陈岚通过微博发布网友的投稿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现场照片显示,一名身穿长裙的女童坐在一名年轻男子腿上,男子将手伸进女童衣服内,对其胸部实施猥亵行为。微博中称,两人旁边坐着一名同行中年男子,但他对年轻男子的行为并未采取措施。“孩子的表情比较麻木,似乎也不知道拒绝……小女孩似乎和他们一家很熟,管那个20岁男青年叫哥哥。”

事件随后引发舆论关注。南京铁路警方8月13日表示,已开展相关调查。14日,南京铁路警方称,事件中全部相关人员已找到。

15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8月12日晚19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经过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南京铁路警方称,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据《新京报》)

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

8月15日,记者从河南安阳滑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针对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南京南车站内男子涉嫌猥亵女童一案,因受害女童为摸胸男子段某某所在家庭的养女,且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目前民政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而南京警方也已赶到当地进行调查。

四川智库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蒲诗敏表示,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段某某父母并不具备收养的资格。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中明确要求收养人应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而据本案报道来看,被侵犯女童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不符合《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要求,没有法律收养关系。”

但在收养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有两种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

第七条: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蒲诗敏说,另一方面,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推测女童与段某某父母应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来看,段某某目前已经被南京铁路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刑事拘留,被侵害女童的养父母也正在接受调查,对此蒲诗敏认为,作为收养人的段某某父母,对其亲生孩子猥亵“养女”的行为没有进行阻止,警方应该调查在被收养期间,女童是否遭遇了虐待等其他被侵害现象。

此外,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综合封面新闻、中国普法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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