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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广安日报 2017-08-05 01:30 大字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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