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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保条例修订

四川政协报 2017-08-03 03:47 大字

7月25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此次修订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作了较大调整,不仅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还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

此次修订特别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新增部分处罚条款,修订后的条款数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至七十五条。

●环境保护突出部门联动

“两法衔接”明确写入修订草案,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环保、公安和检察院要开展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制度写入条例。

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将政府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散户养殖污染有人管

修订草案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内容。落实了统一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规定市县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农业部门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指导和服务。

●加大噪声污染处罚

针对工业企业、金属加工、石材加工等多种噪声污染行为,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提出了处罚规定。

根据修订草案,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排放噪声污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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