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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广安日报 2017-08-02 03:19 大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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