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管理办法》印发 环境数据造假 严肃处理责任人
本报讯(记者石喻涵实习生胡茜眭雨佳)客观、准确的环境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4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传来消息,《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存在七类行为的,将相应环境质量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办法》是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中重要的建设内容之一,共六章22条,明确了各类监测站点建设调整、运行维护、质量管理、数据传输、安全保护等环节各方职责和相关要求,对于规范各类站点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办法》首次明确了站点所在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内国控和省控监测站点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及保障,确保水、电、网、路及周边环境符合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质量保障要求。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生命线。《办法》明确,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程度将相应环境质量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同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实施或参与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监测站点、损毁断面桩的;在监测站点周边,人工干预或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空气质量的;人为干预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环境,造成河流改道或者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的;无故对监测站点用电保障不力,影响监测运行或数据传输的;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监测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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