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布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
本报讯 近日,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公布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评选每三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200名左右。特级教师评选将优先推荐符合评选条件,有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有长期班主任工作经历的老师。
评选办法在优先推荐条件中明确:获得省级以上师德先进、教育教学等表彰奖励;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奖励或表彰;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有长期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有持续指导组织学生社团活动经历效果显著者优先。各市(区)向省级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不少于80%;校级领导和教研员占比不超过20%;艰苦边远地区、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薄弱学科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对特级教师培养对象进行为期1年的专业培养。通过对师德师风表现、教育教学实绩等综合评价,给出考核意见;经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命名为“陕西省特级教师”,并报教育部备案。
评选成为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主持“特级教师工作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每两年组织特级教师外出进修或参加学术疗养一次,定期给特级教师订阅相关学科报纸和杂志。特级教师每两年可享受不少于1个月的学术假期。学术假期内,特级教师应开展教科研活动。
特级教师每年考核一次,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全面落实违反师德“一票否决制”。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原则,不合格的一年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特级教师称号。特级教师退休后,可继续从事教师培养和教科研工作。明确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违反教师法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规定,或在教育教学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在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一年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等情况的撤销特级教师称号。特级教师调离基础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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