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公布 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有业内人士表示,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有助于解决新问题,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本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紧跟市场变化
多个方面创新有助于减少争议
怎么看待《解释》的变化呢?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做出修改决定意味着该司法解释高度结合了目前我国相关罪名的适用情况以及案件背景,在对法条进行司法解释的同时,也对有关办案机关以及审判机构提供了极强的指导意见。
我国对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文件并不少见,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犯罪形式需要与市场热点相衔接,因此也注定了其外观模式灵活多样的特质。以近年来的“虚拟货币”“矿机”“算力”,再早些的“纳米科技”,以及近期最为热点的“元宇宙”为例,案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呈现出与目前市场概念紧密结合的特质,加之此类犯罪具有受害人广、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质,司法及监管部门近年来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呈现逐步加强的态势。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认为,某些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实践中,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争议,定性时往往存在争议;同时,亦存在被害人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嫌疑人主动退赔率低等难题。《解释》修订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对主动清退所吸收资金避免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明确了给予有罪但从轻或减轻、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等各情形,有利于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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