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多举措为医保参保人员“减负”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可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医疗费用……近日,陕西省政府制定了《陕西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多项措施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到2022年底,陕西省将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方案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实际确定。
方案明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方案提出,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慢特病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更好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同时,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待遇支付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在快捷支付方面,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完善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本报记者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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