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应纳入法治宣传教育框架进行治理
从现阶段青少年网络暴力发生现象的属性来看,无论是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意识和无意识状态,抑或网络语言暴力、游戏暴力、信息技术暴力、性别暴力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他人造成了精神或心理上的创伤、伤害,属于侵权乃至犯罪行为;从特性上看,它又是一种因自由性导致的网络民众道德感下降的不道德行为。以上都与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民众恪守权利义务规则、不僭越道德最底线—法律,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初衷不谋而合。因此,从行为发生现象和治理目标来看,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与治理青少年违法违纪、宣传法律权利义务可以纳入同一社会治理框架下。
国内现有网络暴力治理或干预途径主要限于事后行为,即仅当网络暴力行为发生后,相应司法或行政治理程序才会启动;至于事前预防机制限于对网络实名制的“不完整”规定,及网络暴力现象大批量发生后的专项集中治理文件,却并未形成预防的长效机制。考虑到网络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隐秘的网络背后,现有的治理和预防措施只能停留在事发后,对网络暴力行为形成前或过程中发生的事件难以监控,起不到应有的治理效果。反观西方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认知和预防较我国起步早,相关干预或治理措施也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这些干预措施主要集中于教育课程类:如I-SAFE课程项目、Missing计划、HAHASO项目、“媒体英雄计划”、网络计划2.0、校级网络使用宣传与网暴预防、网络友好学习计划等等,多以培训学生、教师和家长为出发点,并有相关使用结果反馈。西方事前干预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手段以教育治理为主,这与青少年法治宣传也以教育为主的途径相一致;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从当前评估效果来看,以课程创新为本质,课程创新是教育的核心。这又与西方干预措施集中于课程创新相一致。因此从治理逻辑上讲,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应当纳入法治宣传教育框架进行治理。
如何纳入?法治宣传已形成一套自上而下完整的教育体系和模式,自“一五”普法到现在的“八五”普法,法治宣传的主题、内容和模式亦在不断变化和创新之中,既有普法的全方位推进又有专项普法工作的重点治理。把网络暴力行为纳入普法治理逻辑中,首先应在名称上确定为类似《法治宣传教育“第九个”五年规划暨网络暴力教育“第一个”五年规划》。有人会说将两者置于同一治理水平线上是否合理,网络暴力有没有那么重要?我们看一组数据,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19年46%、20年34.5%未成年人遭遇过网络不良信息,基数为1.8亿人左右,加之未进入统计的成年人数,这一群体的规模已相当庞大。确定为这一名称,相应地应该分步骤对网络暴力宣传教育做出中长期发展规划,系统思考和论证网络暴力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思路、重点宣传教育主题和内容、具体推进路径等等,从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上充分落实。
出台《青少年网络暴力教育大纲》,推动青少年网络暴力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学校教育的系统性出发,从学生认知能力的由浅入厚出发,系统构建网络暴力教育课程和体系。可与《道德与法治》等课程融合或单独设置课程,从概念的演绎、手段的发展、案例的介绍、最新行为发展趋势的监控入手,从漫画的科普性宣传到案例的精准挖掘,从知识发展的逻辑到知识发展的系统性,全面构建青少年网络暴力教育大纲。
建设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国家课程研究中心。从基层教师、学校(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律实践队伍、网络平台开发和运行人员等中组建一批骨干力量,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从现象、从源头、从行为性质、从违法属性、从行为心理等方面全面和系统深入的探究。编写《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认知与预防》课程系列教材,同时建立研究中心,用常态化、跟踪性研究得来的成果不断充实教材内容。
建设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实践教育基地。实践教育是课程教育的有力补充,也是认知教育最重要的展示手段。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行行种种的建立已经取得重大效果,也为网络暴力行为实践基地的建设提供了模板和借鉴。各地还未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单位可结合网络暴力行为建立起共同的基地,已建设的可单独建立,充分利用互联网先进技术搭建平台。
发布《网络暴力行为互联网企业治理责任年度报告》,从网络暴力行为教育的实践主体来看,互联网企业一直是西方预防和治理网暴行为的重要主体,因为它们自身的技术性和实践管理能力赋予他们承担义务的能力。近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在呼吁要企业承担更多地平台责任,法院也有案例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大企业联合牵头发布治理责任年度报告,既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有利于民众在公开场景下去监督去帮助企业理清社会责任。
发布《法治宣传和网络暴力教育年度指数及第三方监测结果报告》。在建构法治宣传和网络暴力教育评估指数的同时出台年度指数报告,是对该项工作的系统评估和内容引领。法治宣传教育虽有考评机制,但从科学性、价值引领而言仍缺乏很多因素,尤其是对课程创新和实施的效果几乎缺失。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委托第三方建构教育效果评价指数,另一方面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分运用评价报告暴露教育效果存在和发生的问题,从经费安排、法治政府排行等方面引导各级政府关心此问题并有效改进,构建起全社会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大集体。
陕西省公众科学素质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21PSL130) □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蒋涛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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