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本月起施行 业委会等可聘请专业机构审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10月1日起,《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分为总则、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117条。
据介绍,《条例》规定了省、市、县三级住建部门具体职责,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绿地、电动车进楼入户充电和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针对街道办事处、社区缺乏对物业企业监督抓手问题,第一次在陕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赋予乡镇和街道办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以确保条例内容严格贯彻落实。
《条例》规定,由基层政府牵头组织业主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并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例》还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
针对物业收费不透明、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的现象,《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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