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部完成督察情况反馈工作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和《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方案》,近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组建10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2021年分两批对全省12个市(区)开展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一批5个督察组于5月上旬进驻,分别对西安(含西咸)、宝鸡、渭南(含韩城)、汉中、商洛等6个市开展为期30天的督察,于8月4日前向被督察市反馈了督察报告。各相关市根据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正在积极推进问题整改。第二批5个督察组于7月中旬进驻,分别对咸阳、铜川(含杨凌)、延安、榆林、安康等6个市(区)开展为期25天的督察,于9月8日前向被督察市反馈了督察报告。各相关市正在根据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开展立行立改。
第二轮督察期间,各督察组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督察重点,结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一山一水一平原”重点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等方面内容,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核查、下沉督察等方式开展督察,扎实推进督察工作;组织被督察市(区)召开了工作动员会和汇报会,先后与501名领导干部进行了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225个,调阅资料2.8万余份,受理群众信访问题2639件,已办结并向社会公开2345件,约谈848人,问责299人。
各督察组还对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梳理,共形成3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已按有关规定移交被督察地党委、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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