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布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特等奖可获3万元奖励
本报讯(记者张彦刚)9月3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公布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明确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当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
据悉,办法明确在陕西省高等学校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称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陕西省明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省内首创的;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在全国或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省产生重要影响。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奖总数不超过350项。其中,特等奖授予比例15%左右,一等奖授予比例25%左右。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从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进行表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特等奖3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的标准,将获奖情况纳入高校“综合绩效奖补”因素分配体系,对相关学校予以支持;各高等学校也可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追加经费对成果奖获奖者给予奖励。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个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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