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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孩结婚,不能父母说了算

新安晚报 2021-03-03 08:54 大字

□吴昊

近日,河南泌阳县五旬男子迎娶智障女孩一事引发热议,记者从高店镇政府和事发地村委会主任处了解到,该女孩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孩母亲和男方均同意此婚事。对此,多名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及实际案例,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由其父母决定。(3月1日《新京报》)

一方面,女孩不会说话,不能自己吃饭,甚至不能自己解手,或许一生都需要别人照顾。另一方面,是五旬男子面对卧床在家的母亲,破败不堪的家庭,以及微薄的种地收入,又有着结婚和生儿育女的渴望。在双方的“需求”拉动下,男子与女方父母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促成了这桩“婚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如今的婚姻来说,显然已经是老一套了。如今,结婚普遍缘于两情相悦,你情我愿。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之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只要遵循自愿原则,智障女孩与五旬男子结婚,也被允许。

事实上,从当地官方回复来看,似乎对这桩“婚事”保持宽容。据当地县委宣传部表示,经调查,双方的结合是通过媒人介绍,并经过女孩父母同意的,符合法定年龄,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不过,媒人介绍、父母同意、符合法定年龄,就可以在一起了?显然还不够。至少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仅仅父母同意,更不能出于所谓的“照顾需要”或者是“生娃需要”。

这让笔者想到了,去年7月底,陕西安康一对残疾人领证结婚遭拒,原因为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结婚意向”,甚至还上门到双方家中——虽经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女方自始至终不说一句话,也无任何肢体示意性动作——仍无法证实女方是否愿意结婚,最终给出了婚姻登记不予认定的结论。

保障残疾人士权益,需依法依规。帮助残疾人家庭解决困难没有错,但不能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用家人需求代替个人意愿。泌阳民政部门最终没有给当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对这个特殊的“家庭”给予了关爱指导,是具有人性化关怀的一面,但终归默认了双方“同居”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女方的真实意愿。

五旬男子和智障女孩,他们及背后的家庭都需要帮扶,但不能以这种凑一对过日子的方式,而需要依法依规。诸如给予五旬男子以就业机会,购买养老及医疗保险,给予智障女孩以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等。这些才是真正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境的最佳之举,而如果以“凑一对”的形式,让这两个困难的人在一起,未来他们的生活,以及他们的下一代如何帮扶、保障,依然是一个大难题,或许还会走入恶性循环之中。

总之,明确婚姻本质,将“凑对”与“结婚”分而论之,方能让困难者感受到人间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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