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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西安日报 2021-02-09 04: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玥)在2021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月8日,陕西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示函指出,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根据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各用人单位进行提醒。

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倡导银行代发工资,避免被他人侵占。

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为了新冠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倡导职工就地过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做到积极协商解决,主动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意见不一致的,企业工会要通过“一函两书”制度及时沟通、调查、提示、协商,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省总工会特别提醒,工会维权服务热线12351,24小时受理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职工的求助;职工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及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反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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