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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 深夜渔船上坠海 陕西小伙失联24天 签协议两年后才能拿到钱,家属对赔偿细节存疑

华商报 2020-10-10 01:45 大字

身处异乡的儿子坠落大海没了踪迹,刘先生一家得知这个消息后,几近崩溃……

>>事发

小伙不会水 渔船上深夜坠海失踪

今年63岁的刘先生是西安市临潼区湾里村人,夫妻俩都是地道的农民。去年10月,家中28岁的儿子刘琛只身前往辽宁省大连市打工,得知儿子在渔船上打工挣钱,刘先生和妻子都十分担心,“娃从小不会水,海上风大浪大,我们很担心,经常和他视频聊天。”刘先生说,提心吊胆中,噩耗还是传来了。

“9月17日上午,我接到船老板电话,16日晚10时许,儿子刘琛在当地一片海域作业时掉入海里,生死不明。”刘先生一家慌了神,9月18日晚,他们一家人赶到大连市金州区武夷路附近,次日见到了船老板李某,并前往当地海事部门了解情况,“办案人员说,渔船出海时船上共5人,根据调查和笔录,刘琛当时为失足落水,没有发生其他冲突,生还的几率不大。”

10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刘先生家,“往年这个时候,孩子回家来都还没出门……”刘琛的母亲杨女士哭得很是伤心。刘先生质疑,9月16日晚刘琛落入海中,为何直到18日上午船老板才报案,“船老板说他们自行进行过搜救。海上的事情很多我们也不了解……”刘先生说,他和老伴都没文化,在船老板李某的要求下,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后,便匆匆回了西安,至今未有刘琛任何消息。

>>家属

法院宣告死亡要等两年后

记者在刘先生提供的一份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看到,甲方李某系辽庄渔运某号船舶船东,乙方为刘先生及妻子杨某。刘琛受雇于甲方,在甲方经营的船舶上工作,2020年9月16日22时30分左右,船舶在海阳岛附近站锚,刘琛在船上行走时,因脚底滑不慎掉入海中,经长时间搜救,未找到,双方对刘琛失踪死亡过程和事实无异议,达成有关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70万元,赔偿款不足部分,乙方自愿放弃,双方一次性处理,别无纠纷;甲方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额为70万元,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享有的有关刘琛失踪死亡的保险权益转让给乙方,由保险公司代为向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10月31日前,乙方将相关的宣告死亡手续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后,负责到大连海事法院办理刘琛的宣告死亡的事宜。法院判决后,由甲方将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交给乙方,由乙方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刘琛的户口注销手续……甲方在收到户口注销证明后,协助乙方将保险理赔所需材料转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签协议时,没有保险公司在场,这个保单是否真实,我都不知道。此外,刘琛目前属于失踪,法院宣告死亡必须到两年期限之后,那时是什么情况,我们心里就根本没数。”刘先生说。

>>船老板

搜救后无果,双方已签订协议

10月8日,记者联系到船老板李某,李某说,刘琛大概今年4月至6月来到船上打工,遇到落水失踪的情况,他心里也很难受,“家属赶来时情绪很激动,我能理解,也帮助他们委托了律师……”对于家属质疑船方报警时间延后,李某认为,人失踪后,他们首先要进行寻找,找不到时才能报警,并无不当。既然双方同意并签订了协议,接下来就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处理,否则对方也可以走法律程序。

>>律师说法

如有证明 宣告死亡不受二年限制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祁占荣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工作期间因工意外身亡,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刘先生作为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工死亡,作为直系亲属的刘先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此外,鉴于刘先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针对宣告死亡时间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若相关机关能够为刘先生出具自然人已不可能生存的证明,则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赔偿的附加条件多,支付周期长

协议对家属有些不公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因船东与落水者系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家属遇到此类事件,有权要求船东赔偿。

“与船东达成赔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家属会要求船东在签订协议当日直接支付赔偿款,而不是附加很多条件,支付周期过长。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家属可请求当地警方协调,或诉诸法院解决。”赵良善说,本案中,因该份赔偿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应受法律保护,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该协议支付赔偿款的附加条件过多、支付周期过长,故该协议对家属有些不公。

赵良善认为,从道德层面讲,生命至上,决定了任何时候都应当把救人摆放在第一位,先救人是基本道德要求。从法律角度说,“先救人后报警”是法定的处置正常顺序,在实践中,不时发生“先报警后救人”悲剧事件。究其原因,有的船东忙于救人忘记报警,或造成事故现场破坏,从而被无辜地认定船东负事故的全责。从这一点上讲,本案中,船东先救人后报警,是妥当的。华商报记者 于震 摄影 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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