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有新规
本报讯(记者 李卫)记者日前从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9月1日起公布施行。
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陕西省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省文旅厅认定的传承人。
省文旅厅一般3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公民应符合下列条件: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户籍在陕西省或者长期居住地在陕西省。
省文旅厅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采取措施支持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文化厅2007年8月20日发布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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