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脸”,我做主
【案例】2019年4月27日,郭兵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办理了一张年卡,有效期为1年,凭年卡及指纹可不限次数进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园区游玩。办卡后,郭兵曾经数次入园游玩。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该公司短信通知,称园区年卡系统升级为人脸识别系统,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需要尽快携带年卡到园区年卡中心办理升级业务。郭兵不愿意被强制刷脸。协商退卡无果后,郭兵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退还年卡卡费、赔偿交通费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等。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郭兵在庭审现场拒绝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他希望通过自己的一点点努力,能够让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更加健全。
【解读】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
“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我们应该有权利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自己以何种面目与形象呈现于这个世界。民法典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就是在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南新建说,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果出现泄露、贩卖个人信息等情况,轻者,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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